光脚美女:关键信息与判断依据 01
著作权是指摄影师对这张照片本身享有的支配权,肖像权则是被拍摄者对自己形象享有的支配权。很多误用都出在同一个误解上:以为拿到了照片就等于拿到了照片里的人。这两件事在法律上分属两个权利人,许可也要分别取得。
两项权利的归属与作用范围
| 权利 | 归谁、管什么 |
|---|---|
| 著作权 | 归摄影师或其所属机构。管的是照片作为摄影作品的复制、发行、信息网络传播和改编 |
| 肖像权 | 归被拍摄者本人。管的是其外部形象的制作、使用和公开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|
| 两者的关系 | 互相独立。取得任何一方许可都不能替代另一方,权利人不同,许可范围也不同 |
| 画面无可识别人物时 | 只剩著作权一层,此时公有领域声明确实可以让照片自由使用 |
为什么这两层必须分开取得
原因在于两项权利保护的是不同的东西。著作权保护的是摄影师在取景、用光和构图上的创作,肖像权保护的是被拍摄者对自己形象的支配。同一张照片上,这两种利益同时存在且互不覆盖。
由于权利基础不同,许可也无法打包。摄影师可以把照片卖给任何人,但他无权替模特同意这张脸被用在广告里;模特同意出镜,也不等于同意照片被无限次转售。
几类明确不被允许的做法
下面每一条都属于越界,与是否付费无关。
- 把无授权人像用于商业推广
- 这属于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,不因为图片是从公开网页上下载的而改变性质
- 对人物形象做丑化或污损处理
- 《民法典》明确禁止以丑化、污损方式侵害肖像权,二次创作不在豁免范围内
- 用技术手段伪造他人形象
- 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同样被明确禁止,生成结果不属于合法替代方案
- 把个人学习授权当成商用授权
- 两种授权的适用范围不同,超范围使用不能用“已经购买”来抗辩